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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論自由?妨害名譽?法界:界線模糊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白錫鏗、張念慈、許玉娟、王慧瑛/連線報導】 2014.07.12 02:43 am 集會遊行與公然侮辱案例 蘇木春/製表 學運領袖陳為廷丟鞋砸中苗栗縣長劉政鴻,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1萬元,法界人士對判決看法不一,也衍生出言論自由範疇議題。言論自由範疇如何界定?可以無限上綱嗎?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說,政府對人民人格名譽權要適當保護,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適度空間,但我國法院對言論自由與妨害名譽的界線,一直缺乏明確標準。吳巡龍表示,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雖強調,應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的優先保障;但在採取最充分的言論自由保障下,少數嚴重破壞憲法保障基本權,及非出於善意溝通的言行反覆出現,已影響多元社會正常發展。他認為,這種現象非靠「言論思想自由市場」機制能夠解決,大法官應該要了解;法院不應對言論自由懷著神主牌般的崇敬,無正當理由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行,帶給社會的只有混亂與痛苦。 檢察官:喊口號抗議合法丟鞋若丟到人 就要負責南投地檢署一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,公眾人物享有權利原本就需受到比較嚴格的監督,遭受民眾批評時,法界比較傾向採用寬鬆的解釋,但這不代表言論自由可以無限上綱,檢警偵辦也需要花時間,並非沒有作為。台中地檢署張姓檢察官認為,一般民眾犯公然侮辱罪,絕大部分都是判拘役、罰金,而陳為廷基於針對公眾人物及媒體在場情況下做出丟鞋之舉,但畢竟丟到人,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,屬正常。他強調,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,表達抗議也有一定的限制,以舉牌、喊口號抗議,屬合法範圍內,但要丟鞋抗議就須有技巧,「要丟的不準、也不能丟到人,若丟到人就要負責」。 劉法官:丟鞋屬侮辱罰金1萬元 應屬輕判台中地院劉姓法官說,陳為廷在眾目睽睽下,丟鞋砸中苗栗縣長劉政鴻,主觀上就是要羞辱劉縣長,致劉縣長備感屈辱,構成公然侮辱罪屬合理,不能以言論自由來卸責,雖為表達言論自由而抗議,但已逾越言論自由的範疇。劉法官強調,審案的苗栗地院法官考量陳為廷的犯案動機,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,應屬輕判,判刑比一般公然侮辱罪為輕。南投地檢署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說,陳為廷舉動「法雖不容,情有可原」,就犯行來看確有侮辱的問題,他推論檢察官應該還會上訴才對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798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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